一、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的,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,并按规定责令赔偿。
二、因下列原因之一,造成仪器设备或关键部件损坏、丢失者,为责任事故。不按技术规程操作,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,致使设备损坏或挪作自用;实验时不听从指导教师安排;保管人员不按规定手续办理;其他原因。
三、在考虑赔偿处理时应根据损失价值的大小、具体情节、本人一贯表现及事后的态度和认识,具体分析,区别对待,责令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于赔偿。
四、凡属责任事故,一般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,有关单位要写出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报告,并提出赔偿处理意见。
五、确定赔偿处理后,当事人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赔偿手续,超过期限则加重赔偿。